恭喜…你已成為「創新」的人體實驗志工

2019-07-26
作者 David Benjamin,EE Times特約作者

共享經濟的吸引力在於它允許「人體測試義工」去使用那些有缺陷的「創新產品」,而且不必花錢買。我們自己只需要負擔很低的成本,除非害別人受傷...

一般人步行的時速是3.1英哩(約4.9公里)時速;走路是一種溫和的有氧運動,能有效地調節肌肉、促進心血管健康。

而現在歐洲有很多城市都可以看到電動滑板車(e-scooter)的租賃服務,有一長串的服務供應商可供選擇──包括Lime、Bird、Grin、Yellow、Skip、Spin、Scoot、PopScoot、Tier Mobility、Wind Mobility、VoiTechnology、Vogo、Dott、Flash等等,當然,現在還有Uber和Lyft。這些電動滑板車能以不超過10英哩(16公里)、大約是行人速度三倍的時速瀏覽「城市景觀」,但是這些貪圖速度的租車者也能很輕易地把時速飆到20英哩(32公里)。

電動滑板車是由電發動,除橡膠輪胎以外沒有活動零件;會靜悄悄地在你背後出現…假如有一個行人以每小時4英哩(6.4公里)的速度輕快地走著,無憂無慮地晃著手臂──還提著一個裝滿雞蛋、牛奶、番茄和香檳的袋子──現在卻可能會被一位沒戴安全帽、有著賽車手靈魂的新手駕駛以每小時20英哩的速度撞上。

這樣的撞擊會讓那個行人的雞蛋四散、牛奶噴濺,飛出去的香檳與番茄可能會砸在十幾個路過的無辜陌生人臉上…而且被撞的人肩膀可能脫臼。但在最後一個蛋破掉時,那輛電動滑板車早以滑到幾個街口之外了,那個騎車的仁兄還渾然不覺他已經造成的大災難、繼續前行,租車公司也不會對造成的破壞承擔任何責任。

是的,當那些機器中的其中一輛,直直撞上一個突然闖入它行駛路線的「碳基生物」──人們會有一種突然走上人行道的不幸偏好,因為相信那是只屬於行人的,其他同樣以3.1英哩時速移動的人不可能帶來什麼傷害──可能導致對方身亡。

就在去年8月,西班牙巴塞隆納有一個92歲的老婦人,被一個騎著電動滑板車的傢伙撞上,當時那個人正在手機上發訊息。這起事件是:1. 史上第一起電動滑板車造成的死亡事故;以及2. 第一起因為邊騎滑板車邊玩手機致人於死的事故。可預期還會更多類似事件發生。

你可能會認為,時速20公里的那些「微移動」裝置應該要行駛在馬路上,而非人行道。先別這麼早下定論…就在今年春天,法國巴黎有個卡車司機(他喝了點酒)顯然將一輛鮮綠色的電動滑板車誤認為路上的一片大葉子,然後把它輾了過去──包括它的駕駛;這是第二起致命車禍,我們可預期未來還會有更多。

在美國,第一批在加州Santa Monica出現的電動滑板車由Bird於2017年引進,當時引起不小騷動;到目前為止,它們仍非隨處可見。英國倫敦在1835年就通過的法律禁止它們在街上出現,美國紐約和芝加哥等城市也對它們發出禁令。我不久前在巴黎街頭也差點跟一輛電動滑板車相撞,但手臂還是擦傷並留下瘀痕;從那之後,「離開人行道!」已成為我個人的抗爭口號。

電動滑板車帶動了打著「共享經濟」名義而無所顧忌的社會風潮;這種共享風潮鼓勵你使用汽車、房屋、自行車、工具和重型機械,但卻無須負擔任何妥善處理、維護、安全性的責任,或是所造成的任何災難。

如果我遇到的電動滑板車撞擊力道足以致命,但對方的車子撞毀、完全無法脫身,他就會了解共享經濟的缺點。而他沒有仔細閱讀的租賃合約(有些內容長度超過1萬8,000字),則是在使用者遇到這種可怕的、不安全的偽劣技術所帶來的麻煩時(一輛電滑板車的平均壽命為90天),免除了設備提供者的所有責任。

電動滑板車有多麼不安全?嗯…這裡有個案例,網路媒體《CityLab》的Jess Halpon有一篇報導指出:「一項針對共享電動滑板車事故的研究發現,每5,000英哩騎乘里程數就會有騎乘者受傷,該比例是汽車或自行車的100倍…而其中將近一半事故是頭部受傷。」特別說明:以上研究只針對電動滑板車騎乘者,而不是被撞到的人。

高科技專家和市場分析師堅稱這些令人不快的經驗最終會消弭。但你看到問題所在了嗎?這些大人的玩具在城市人行道上輕快、不受管制地滑行。管理顧問公司BCG有四個「專家」預測,未來六年內該市場規模將達到500億美元──這是自從個人電腦問世後常見的技術行銷手法。

我無法確切地說出哪一款PC率先問世以及在何時,我也不在乎,關鍵是第一台問世的PC還存在著許多錯誤(bug);此先例一開,每一台新電腦、電話、車輛、條碼讀取器、遊戲機等等新技術,在進入市場時都還有許多錯誤,卻仍銷售給那些不知道這些機器可能出問題的人;他們不會知道這些錯誤可能藏在哪裡(可能是硬體、軟體,甚至Steve Jobs的棺材裡),也不知道當錯誤浮現時該如何修正。

這是我們大家的責任。

自從第一款設計良好的Commodore (或是什麼其他型號)的PC問世之後,新技術的買家已不再是顧客或消費者,我們已經被那些要賺我們錢、灌輸我們烏托邦理想的公司,當成實驗室的白老鼠(或是什麼其他實驗動物)。

他們(包括Microsoft、Apple、Facebook、Tesla、Bird/Lime/Yellow Grin等等公司)仰賴我們(包括消費者與政府部門)去發現錯誤,看著我們抱怨或請求修復那些錯誤,直到那些錯誤把我們給殺了。這種很容易誘騙、能取得廣泛成功的消費者實驗,結果是能在短短一年內催生那些問題技術的新版本,取代它們的過時的前一代,然後要求那些可憐的(好吧,是傻傻的)消費者又被購買一個全新的版本──仍然是永遠的Beta版──而且通常價格是兩倍。

共享經濟的吸引力在於它允許「人體測試義工」去使用那些有缺陷的「創新產品」,而且不必花錢買。我們自己只需要負擔很低的成本,除非害別人受傷。很快地,將會有一個狂飆電動滑板車的「牛仔」──而不是Bird、Lime或Uber這些租賃服務業者──體驗跟斧頭殺人魔「共享」牢房的滋味。

諷刺的是,隔一段時間仍然會出現一個免費的個人移動裝置(PMD),可以妥善解決BCG那些「專家」們所謂的「最後一哩危機」。(我們有腳不是嗎?)

責編:Judith Cheng

(參考原文:'Innovation' & Unintended E-consequences,by David Benja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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