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itbit的官非之災從何而來?

2016-03-16
作者 Patrick Mannion

健身腕帶/智慧手環品牌Fitbit最近遭遇集體訴訟,被指控所推出的150美元Charge HR與250美元Surge兩款產品之心率監測功能不準確;為何會如此?至少有四個原因,奇怪的是與工程技術、設計或是軟體都無關…

健身腕帶/智慧手環品牌Fitbit最近遭遇集體訴訟,被指控所推出的150美元Charge HR與250美元Surge兩款產品之心率監測功能不準確;為何會如此?至少有四個原因,奇怪的是與工程技術、設計或是軟體都無關。

前兩個原因來自於有問題的侵權法律(tort laws),以及消費者、律師的貪婪(再加上一點點憤怒)有關;第三個原因則是Fitbit犯下的糟糕行銷錯誤。第四個原因更有趣,是關於在一致的基礎上準確監測心率(heart-rate,HR)之困難度。

針對前兩個原因,我們已經在茶餘飯後有過許多許多的討論;為了消弭無謂的訴訟,我們應該要像歐洲那樣採取「敗訴方支付(loser pays)」──也就是在訴訟中,取得勝訴的一方之相關費用全部由敗訴方支付──原則嗎?有人認為是,我傾向於同意這樣的看法,這主要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,而且那似乎優於我們美國現在的法律體系。

不過也有法律專家認為,由於「敗訴方支付」原則對敗訴者來說是需要承擔後果的,採取此原則也許能嚇阻不肖人士為了錢鋌而走險、藉由一搭一唱的各種手段控告企業以索取鉅額賠償的案例,但反過來也可能讓弱勢民眾不敢對抗無良的大企業;此外,事實上美國的法律已經有一些防止無謂訴訟的機制。

[20160310 Fitbit TA 01FIG1]
Fitbit的健身腕帶產品Surge與Charge HR因為準確度問題遭遇集體訴訟,但客戶的期望處置失當以及不良的客戶服務,比工程技術與軟體本身更為人詬病

第二個原因與第一個相關,那就是雖然許多原告都有合法的「抱怨」權利,但都可以不顧「買方應負擔風險(buyer beware)」嗎?有少數企業確實會一開始就刻意欺騙客戶,但當你購買的產品表現不如你意,真有必要在法律上對它們窮追不捨?

如果那是嚴謹的醫療設備,那當然有必要,但如果只是個健身追蹤裝置呢?真的有需要這樣嗎?我真的非常想看到這樁訴訟案的結果,它可能會對創新以及這類產品被行銷的方式產生極大的影響──這衍生出第三個原因:Fitbit犯下的行銷錯誤。

本文原刊於EDN Taiwan網站,繼續閱讀請點此連結

編譯:Judith Cheng

(參考原文:4 reasons Fitbit is being sued for inaccurate heart-rate monitors,by Patrick Mannio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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